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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有效打击“六合彩”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的共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策划、组织“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第四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购买、销售“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或者介绍他人购买、销售“六合彩”等非法彩票,以及利用其他形式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第五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为“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第六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应当管好配偶、子女,制止他们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第七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违犯第三条规定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违犯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违犯第六条规定,对其配偶、子女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行为知情不报或者放任不管甚至纵容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
第十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收受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人员贿赂的,或者在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中有行贿行为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一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有包庇“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故意为“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通风报信,或者在打击“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中徇私舞弊、妨碍调查,或者具有其他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行政降级或行政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行为的; (二)检举、揭发同案人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阻挠、抗拒执纪执法人员依法对“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进行检查和打击行动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揭发、控告人的; (三)有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策划、组织或者介绍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依照本规定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六条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需要对违纪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党员和干部的管理权限以及有关处分程序的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六合彩”等非法彩票活动 ,应当给予责令辞退、辞职或免职等组织处理的,以及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干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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